(湘安职院学〔2021〕21号,2021年3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大学生身上,确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和规范,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院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总支(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科科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第七条 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放假前,学院向在校生宣传并下达开展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学籍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学院将对认定结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几个工作程序:
1.宣传告知。二级学院要以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清楚认定工作的各类事项及相关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在表格中做出个人诚信承诺,并尽可能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的《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4.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对班级评议初步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进行审核、把关,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门。
5.学生工作部门复核。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门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等有关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7.结果公示。学生工作部门将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8.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院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二级学院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学校会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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