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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外),不得再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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