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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修订)

湘安职院学〔2021〕21号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类别、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

(二)奖励名额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确定。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将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境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全年级及五年制高职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度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10%(至少有一项排名第一名),且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获得学校级及以上奖励;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度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同年级、同专业或同班级前30%,且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学院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3.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5)在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优先推荐;

(6)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院同意缓缴学费者除外);

(5)违反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分配的名额组织学生进行评比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宣传学习。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政策通知制定奖助学金评选方案,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助学金评选细则,并认真组织学生学习。

2.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交所在班级进行初审。

3.班级申报、辅导员初审。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综合测评、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情况、贫困状况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班级推荐人选,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上报二级学院。

4.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所属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请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5.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学科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各二级学院统一填写汇总表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

6.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对各二级学院拟推荐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7.学院评审。主管院领导将全院拟推荐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8.学院公示。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注意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规定,各二级学院要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要保障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获得资助。

(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三)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评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四)杜绝弄虚作假。学院将按申报人数的5%进行复核,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学金者追回所评定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二级学院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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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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