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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学〔202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主要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先进班集体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文明宿舍

(六)其他集体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八)优秀毕业生

(九)其他个人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发给奖品或奖金

(五)发布喜报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

(一)评奖条件

1.达到“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的标准;

2.团总支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3.团总支班子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办事效率高,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4.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并按标准完成团费上缴任务;

5.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积极开拓活动阵地,全团性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有成效,有1项以上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特色活动或工作,在所在共青团部门整体活跃;

6.切实履行团总支职责,带动支部建设,所属团支部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富有活力;

7.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并能引导团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组织对团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评选比例

全院范围内评选1个。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奖条件

1.团支部班子健全,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与班委会关系融洽,工作上能密切配合,班级工作开展较好,团支部所属团员未受过纪律处分;

2.团支部工作制度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支部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总结,认真做好入党推优和团员教育、发展工作,能按时收缴团费;

3.学习氛围浓厚,团支部所属团员学习成绩总体较好,参评期间无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团支部所属团员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现象,且评选程序合理,材料真实可靠,支部所属团员在各类文化、科技竞赛中成绩突出,其中在全国、全省竞赛中获奖的可优先推荐;

4.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评选比例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按不超过所属班级团支部总数10%的比例推荐“五四红旗团支部”参与评选。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奖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拥护和认同;

(2)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

(3)思想稳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

2.良好的学风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学习成绩整体提高较大,班上有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

(3)学习具有自觉性,计划性,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与培养;

(4)学生学习成绩总体较好,学年内没有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没有考试作弊现象。

3.良好的班风

(1)严明的纪律,良好的道德风尚;

(2)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群体氛围,团结互助和集体主义精神强;

(3)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

(4)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文娱活动,积极参加二级学院文娱活动,并有书面总结。

4.精干的班级干部队伍

(1)班干部的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日常生活、学习,尤其在关键时刻能起正确导向作用;

(2)班干部的学习成绩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学平均水平;

(3)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强,作风踏实,有团队精神,工作成绩得到全班同学认同。

5.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

(1)班会制度、班干部例会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

(2)政治学习制度,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良好;

(3)学期和学年工作有书面计划和小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良好的身体素质

(1)班级体育达标率高;

(2)体育活动参与率高。

7.纪律、卫生、出勤

(1)班级所属成员未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班级课堂纪律、晚自习纪律检查评比良好以上;

(3)卫生大检查每次评比在合格以上;

(4)班级学生上课(晚自习、其他集体活动)出勤率高,每次检查在90%以上。

(5)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现象,且评选程序合理,材料真实可靠。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班级学生干部无故缺席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二次以上;

(2)未组织开展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活动;

(3)班级中有罢课、打群架现象或参与打群架的学生;

(4)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校同意缓缴学费者除外)学生比例达到10%。

(二)评选比例

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10%,各二级学院推荐班级参加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比例评选院级 “先进班集体”。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社团”

(一)评选条件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学生社团,且通过社团资格审查;

2.社团有指导老师,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财务公开;

3.社团活动新颖,有创新,积极参加社团重点立项活动;

4.有全局观念,能较好的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社团负责人能按时出席会议,无迟到,无早退;

5.一票否决情况:凡社团内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6.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团总数的40%。

第十二条  “文明宿舍”具体参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综合测评排名达到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政治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2.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大胆、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4.工作作风扎实,积极主动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种活动,积极完成辅导员交给的任务。

5.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年度内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后无不及格现象。

6.“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学生会、校团委、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院团总支和班委会经竞聘产生的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7、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者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

(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具体参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评选。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奖学金”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2.加强理论学习,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热爱团的工作,工作大胆、负责、勤恳、踏实,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奉献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在团员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以身作则,能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10%以内),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补考课程;

6.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二)评选比例

“优秀团干部”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干部总数的10%。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热爱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各项义务,是青年坚定信念的模范;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所在班级10%以内,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补考课程;

3.热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是青年奉献社会的模范;

4.遵纪守法,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者、雷锋精神的传承者、湖南精神的践行者,自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挺身而出,是青年弘扬新风的模范;

5.团龄在一年以上;

6.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二)评选比例

“优秀团员”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5%。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一)评选条件

1.参评对象必须是在学社联或社团中工作能力强、乐于服务,有较强奉献精神的社团成员;

2.能积极配合负责人开展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带头的积极作用,以身作则,团结其它成员,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有自己的见解,在活动中提出宝贵的意见,使社团开展活动的水平不断地提高,热爱社团;

4.学习刻苦,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所在班级15%以内,没有补考课程,无违规违纪现象;

5.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6.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团注册人数的40%。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

(一)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良好以上。

3.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优先推荐参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优秀毕业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干部,或者评选规模、获评难度与前面相当的院级奖励。

(三)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4%。

(2)“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8%。

第二十一条  “其他奖励”的评选:

(一)学术类

1.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2.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3.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专利者;

4.在学术领域取得创新奖等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名报学校批准后设立奖项并予以表彰。

(三)竞赛类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文体活动竞赛获奖,由学校负责竞赛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组织表彰。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评优评先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表彰两次,上半年(“五四”)以表彰奖励团系统先进为主,下半年以表彰其他先进为主。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按通知时间,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授予“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 “优秀学生社团”、“文明宿舍”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 给予600元奖励,“五四红旗团支部”给予400元奖励,“先进班集体”给予400元奖励, “优秀学生社团”给予4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 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彰。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给予2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被评为“学校奖学金”时,授予学校奖学金相应荣誉,不重复享受学校奖学金奖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学年度)校、院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者,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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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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